亚洲必赢国际(437-VIP认证)-App Platform

首 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建设工程施工的十点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7-05-31 作者: 点击:

市政工程施工浅谈建设工程施工的十点注意事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建设工程施工行业法律实务经验,市政工程施工就建筑工程施工所遇到问题,分类总结后,给相关企业如下十点建议:

一、注意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注意: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

    2、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应当支付工程价款;

    3、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可以修复,修复后,也有两种处理方式:

    (1)如果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如果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何为违法所得?如何处理?

1、违法所得来自于:

(1)承包人非法转包

    (2)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上交国库。

 

三、发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市政工程施工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四、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五、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如果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违约赔偿请求权: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式

1、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有权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市政工程施工又主张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七、竣工日期约定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注意:鉴定期间不计入工期。如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八、建设工程计价与利息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可不支付工程价款。

(4)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利息: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6)约定固定价格结算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竣工结算与工程量的确定

(1)工程量的确认。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发包人不进行书面确认工程量,承包人的保护措施。

    可以在合同当中进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3)中标合同与另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实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市政工程施工当事人很多会在中标合同之外签订另外一份合同。这份‘另立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十、责任承担

    (1)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等权利。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保修人、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的法定责任。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政工程施工


本文网址:/news/423.html

关键词:

XML 地图